《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配套环境监测标准修订表

依据《大气污染治理法》的相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打胜维护篮天战争行动计划》的规定,生态环保部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质监总局前不久公布了《自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0)修改案,修定了规范中有关检测情况的要求,修定和健全了相对的配套设施检测方式规范,建立了国际性趋同化。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适时修订。为此,原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工程院在2017年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了专项评估。评价专家组充分肯定了现行标准的功能,并认为该标准应总体保持稳定,并进行部分修订和改进。特别是,关于污染物监测状况的条例应参照国际惯例进行修订。国务院的《赢得蓝天保卫战的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关监测状况的规定,以达到国际标准”。生态环境部组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标准编制单位和中国环境监测站起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配套方法标准修订表,并征求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科研单位和公众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编制小组进一步简化了修订清单的内容,重点明确了监测过程中气体污染物是根据参考状态(25℃,1个标准大气压)、颗粒物及其组分根据实际大气温度和压力进行监测的。关于监测过程中记录气温、气压等气象参数的要求,考虑到相关配套监测方法标准已有规定,并将在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和近期工作部署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清单不再重复要求。

本修订版不涉及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和限值。为了保持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还将追溯环境空气污染物质量浓度的历史数据。今后,生态环境部将根据统一可比的监测数据,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进行评价和评估。标准修订表的发布和实施不会影响“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为了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清单的实施,生态环境部还发布了19份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污染物监测直接相关的环境监测标准修订清单。调整结果中与污染物浓度计算和表达相关的监测状态内容,使其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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